自2015年9月1日起,青岛市居民用水收费实行新的标准,具体如下:
1. 居民用水的第一阶梯为户年用水量不超过144立方米(含),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3.50元(含污水处理费1.00元)。
2. 第二阶梯为户年用水量144—204立方米(含),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4.65元(含污水处理费1.00元)。
3. 第三阶梯为户年用水量204立方米以上,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8.00元(含污水处理费1.00元)。
阶梯水量以年为计价周期,周期之间不累计、不结转。对于超过4人的家庭,每增加1人,年水量基数增加36立方米,具体人数及水量增加的认定程序由供水企业制定。
4. 对于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(如部队、学校、托幼、社会福利场所及社区服务设施中非经营部分等用户),不实行阶梯水价,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3.70元(其中自来水价格每立方米2.70元,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1.00元)。